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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节约用水条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作者: 超级管理员 日期: 2024-11-29 来源: 本站

节水立法是全面、系统规范和促进节水活动的必要保障,是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保障我省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11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计七章四十二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治水思路和关于节水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承接上位法,吸收借鉴兄弟省市地方立法经验,在总结我省节水工作实践的基础上,明确了一系列总体性、约束性、保障性节水制度措施。

明确总体原则 划分部门职责

《条例》明确,节水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遵循统筹规划、综合施策、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总量控制、科学配置、高效利用,坚持约束和激励相结合,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水机制。

在政府职责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水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节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规划、年度计划,完善并推动落实节水政策和保障措施,建立健全节水统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节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节水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节水有关工作,引导村(居)民节约用水。

在部门职责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节水工作,拟定节水政策和相关措施,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促进节水的价格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推进节水重大项目建设。

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学校开展节水教育,引导师生树立节水意识。

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工业节水,推广先进工业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承担城市节水工作的部门负责城市节水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种植业、畜牧业、渔业节水工作,推进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先进农业节水技术。

县级以上财政、科技、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水相关工作。

提升用水精细化管理水平

《条例》明确用水定额管理要求,其中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统筹考虑陕北、关中、陕南水资源承载能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等情况,科学制定并适时修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

用水定额应当作为编制区域发展和行业发展规划,核定用水计划、审批取水许可、开展节水评价等节水管理的重要依据。

《条例》突出计划用水地位,提高计划用水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其中规定,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取用水户和使用公共管网供水达到规定用水规模的非居民用水单位(以下统称计划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提出用水计划建议,提供用水计划建议表和用水情况说明材料,建立用水、节水记录台账,按时报送用水、节水报表,加强对用水、节水设施和设备的日常维护。

在用水计量方面,《条例》规定,取用水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安装和使用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设施(器具),保证计量设施(器具)正常运行。

工业、生活和服务业取水许可水量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取水户,调水工程及大、中型灌区渠首取水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取水在线监测计量设施,并将监测计量结果实时传输到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建设。大、中型灌区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技术标准进行计量。

细化重点领域节水措施

《条例》以实现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和城镇节水降损为重点,规定了农业、工业、城镇等领域节水措施。

在农业节水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条件和水资源状况,引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合理调整种植养殖结构和农业用水结构,因地制宜发展旱作农业,积极发展节水型农业;加强农业节水基础设施建设,在农田水利建设中,优先安排农业节水灌溉项目和节水改造项目,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开展节水改造,加快配套工程建设;推广旱区农业节水灌溉技术,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在工业节水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作为约束性条件,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优化工业用水结构。

鼓励工业企业开展节水工艺改造,提高用水效率,达到用水定额国家先进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新建、改建、扩建的高耗水工业企业用水,应当符合用水定额先进值。

本省高耗水工业企业用水水平超过用水定额的,黄河流域高耗水工业企业和服务业用水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的,应当限期实施节水技术改造。

在城乡居民节水方面,《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城乡居民家庭节水,鼓励居民使用节水器具、循环利用生活用水,倡导节水生活方式。

同时,《条例》对公共机构日常节水管理、高校节水精细化智慧化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规定,国家机关、医院、文化体育场(馆)、公路服务区、车站、机场等公共机构或者场所,应当建立完善节水管理制度,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配备完善的取用水计量设施,加强日常节水管理,并依法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安装再生水回收利用设施。

学校应当在教学楼、办公楼、宿舍、食堂餐饮、浴室、游泳池、景观绿化、中央空调以及锅炉等重点用水单元做好节水管理工作,实施用水精细化管理,建设节水型校园。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加强节水技术创新,搭建节水创新平台,推进产学研用一体化工作。

规范非常规水资源配置利用

2023年全省非常规水源利用量7.11亿立方米,再生水利用量5.32亿立方米,再生水利用率26.3%,低于全国28.6%的平均水平。《条例》坚持问题导向,设置“非常规水源利用”专章,明确将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与配置体系,逐级分解配置非常规水源利用量控制目标,统筹推进配置利用设施建设,提高非常规水源利用率,并对再生水利用、综合利用矿坑(井)水提出了具体要求。

在再生水利用方面,《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厂应当合理布局和配套建设输配水管网等再生水利用设施。

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因地制宜规划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再生水。集中办公的机关、学校、宾馆饭店、住宅小区等适宜使用再生水的,鼓励使用再生水。

在矿坑(井)水利用方面,《条例》规定,经批准的可开采矿区,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水文地质条件,科学制定水资源保护和矿坑(井)水综合利用方案,合理选择保水开采工艺和治理工艺,最大程度减轻矿产开采对水资源的扰动影响,减少主要含水层的地下水流失,有效保护地下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和配置矿坑(井)水,指导采矿企业做好矿坑(井)水利用工作,支持矿(井)水规模化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工程建设。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矿坑(井)水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将矿坑(井)水用于农业灌溉;对矿坑(井)水水质符合其他相关标准的,将矿坑(井)水用于周边工业生产、国土绿化、生活杂用、生态补水。矿区生产应当优先、充分使用矿坑(井)水。

地铁、高层建筑等涉及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水利用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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